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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嫉恨同学比自己漂亮 将其杀害肢解

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6日电(记者 夏军)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十万多一条人命~~能自行要求一命赔一命么?!大不了钱不要了~
"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感觉这孩子很冷静的处理案发现场啊,强烈要求受害人家长一命赔一命。
为什么小三都是闺蜜呀,闺蜜躺着也中枪。
现在的孩子心理不健康的太多了。太可怕了
新闻叙事模式的简单化形成的逻辑是:非黑即白,非善即恶,底层就代表着正义,弱者就代表着道德优势,权力就是恶的,体制就是罪恶的代名词。
太恐怖了,这么小年纪。
六年級的小孩那麼。。。。。。。???!
殺人還分屍!!!!!
=-=……她杀人的时候是不是就知道少年犯不用负法律责任,连案底都不用进档案的?严重怀疑
咱独生子女开始的这一代,然后由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养成的下一代,崩坏了,天天关注试卷的分数,都不去管管这些人的心理了。被害者的父母干脆让她一命赔一命吧
现在小孩纸呀~~好恐怖呀,大概是鬼子动漫看多了~~
覆了天下也罢,始终不过一场繁华
太变态了。还不知道长大以后会干出什么令人发指的事情呢。
所以说啊,这年头最不缺心理变态了····连小孩子都这么扭曲,如果不改变,她长大是什么样我不敢想象啊
情已至此,人何以堪
现在的小孩真是无法理解,心里太阴暗了
一条命就值十万?而且杀人者都不用坐牢?就因为未满16岁???尼玛都杀人了啊,哪还用管成年不成年啊,尼玛这孩子杀人比成年人更可怕,就该枪毙啊,国家不差人,这种脑子有病的死一个算一个,活着简直就是祸害国家啊!!而且杀人了,尼玛她不用付杀人的责任,那么她的监护人就该付法律责任,尼玛赔钱有个屁用啊,教育孩子教育出来个杀人魔,尼玛这家长也够凶残的了啊,尼玛这社会怎么了???怎么到处都是杀人狂魔啊,尼玛还让不让人活了啊,这种人还不赶紧人道主义毁灭了!!
想想医院,连新病毒禽流感木诊断出来都要赔偿比这还要多
一条命就值十万?而且杀人者都不用坐牢?就因为未满16岁???尼玛都杀人了啊,哪还用管成年不成年啊,尼玛 ...
晓筑 发表于 2013-5-8 08:14

有时候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就是《未成年人,随便犯罪吧~反正又不用负责任~没关系的哟》
严重觉得日漫什么的还是让孩子到了大学了再接触 很容易毁三观  长歪了就苦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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