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市局网安支队接省厅交办线索,南通有网民在淘宝网销售晋江文学网写手制作出版的淫秽书籍。接此线索后,支队高度重视,迅速会同开发区分局组成专案组,研判挖掘线索,固定犯罪证据,进行网下抓捕行动。6月8日,先后在南通、南京将犯罪嫌疑人陆某、丁某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丁某系国内知名文学网站晋江文学城网络写手,2013年2月以来,丁某为提高小说销售额,与晋江文学城合作定制了多篇淫秽色情小说印刷销售。犯罪嫌疑人陆某自2011年起开设淘宝网店在线销售丁某淫秽书籍。截至案发,丁某通过该定制版块销售淫秽色情书籍3千余册,非法获利5万余元,其中陆某共计销售400余册,非法获利5千余元。目前,本案在进一步追查中。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