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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暂定“嫖宿幼女罪”?

  “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一位民警解释说。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所有的这些还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根据目前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12月1日 西部网)


  发生“嫖宿幼女罪”这样司法上的案例不是第一次了。如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当时这一起未成年人受害案,也同样受到同样地质疑,那就是这个罪名会不会成为一种为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手里掌握各种各样资源的特殊强奸犯——领导干部开脱或减轻罪行的代名词?

      因为连普通网友都知道这个常识,显然这种担忧并非多余。网友“梁书恺”就说:“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就不应该存在嫖宿的说法,哪怕是未成年少女勾引你也一样要重判你,貌似在香港与十三岁以下少女发生性行为要判终身监禁的,中国似乎也一直是按强奸幼女来论处的。”

  实际上,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于对幼女的身心健康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于是出现“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的可笑之处和不合理之处,在于警方强调本身限制行为能力或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女的自愿卖淫行为,变相为那些干部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减轻罪责,那是不对的,也是有违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
   
  何况存在“嫖宿幼女罪”必然要与我国原有的法律精神规定相违背,搞这两套标准或罪名去判断同样一个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也势必会成为一种强权者逃避或减轻罪行处罚找到一个牵强附会的“合理合法”理由。


      试问,司法实践中强调,定性成人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可商量性——无论幼女主观同不同意,有没有主观过失,都得按强奸罪定性干嘛?甚至笔者觉得,若如此,干脆其中规定罪犯是干部的就可以罪减一等算了!不过,那么一刀切地规定就是防止强势者——成人包括干部和富人有能力“合理合法”地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焉能这样乱来?

  而近年来,淫官出格行为屡见不鲜,不断被曝光出来,除了与社会大环境的道德水平下降有关,难道就没有我国相关法律以及某些司法部门已变相成为一些有权有钱人“犯罪特权或特区”的缘故?谁也不能保证其不是!所以,再次发生“嫖宿幼女罪”案例不能不令人包括笔者震惊!

      为保证司法公正,依法一视同仁严厉打击犯罪,特别严重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罪行,使悲剧不重演,笔者建议有关方面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按原相关法律条文执行判决,否则这将是现代司法制度的耻辱!

  

京华网  2011-12-01 12:54   来源:凤凰网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于君君】
本篇文章来源于京华网  原文链接:http://news.jinghua.cn/351/c/201112/01/n3555612.shtml
“陕西村镇干部轮奸少女案”当事人仅被停职


中国网讯   对于日前发生的“陕西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今日,略阳县政府在其经过认证的腾讯官方微博发出通告称:该案已被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给予涉案的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3人严重警告处分。

10月14日,略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有违法犯罪分子引诱、介绍一名幼女卖淫。接到报案后,略阳县公安局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略阳警方将该案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略阳政府今日在其腾讯官方微博通告:11月30日上午略阳县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从严惩治涉嫌嫖宿幼女犯罪嫌疑,加强辖区旅店整治和校园安全管理,对涉案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加大对全县镇干部的教育工作。同时表示“对涉嫌犯罪的郭镇干部赵某、蒋某予以停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郭镇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3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2011-12-01    责任编辑: 乐之
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11-12/01/content_24049867.htm
12岁女孩大出血成了“例假”?

昨日来自新华网官方新闻称“陕西略阳县4名村镇干部轮奸少女受害人年仅12岁”。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1-11/30/c_111204229.htm

面对众多版本的传言,记者采取了极为严谨的态度:“具体案情正在调查取证。”但,“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也称,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的确才12岁,当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轮奸。”然而时隔一晚,此案却惊天逆转:“轮奸”成了暂定“嫖宿幼女罪”。

笔者说,任何一起案件,均检验着法律人的良心,验证着法律能否真正惩罚罪人,使被损害的正义得以恢复,从而警示恶人畏法,保护潜在受害人。所以,关于本案究竟是“轮奸”还是“嫖宿”,自然有必要议论一番。

刑律236条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而嫖娼幼女罪因有金钱交易,所以,处罚很轻。但有关司法解释的确也对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留下了漏洞(略)。

所以,下述警方对于案情的描述,便有以上相关法律规定的体现:
略阳官方回应:“程某伙同县某中学两名在校学生介绍两名学生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其中一名12周岁的幼女情况属实。” 民警解释说“关于社会上‘轮奸’的说法并不准确。”他说,犯罪嫌疑人对女生未满14岁到底知不知道?这些男子在和这名女生发生关系时,知不知道该女生才12岁,还有对方是否自愿,而且有没有收取钱物,这都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

最关键的是关于村镇干部的行为,导致12岁女生大出血的传闻,警方给出的解释令人质疑:“在我们接到报警和侦破的过程中,该女生并未出现什么‘大出血’的情况。”该民警推测,可能是该女生的例假,引起了大家的误解。12岁的女生有没有“例假”不说,“大出血”与“例假”难道真是如此巧合吗?

且看昨日记者调查医生的原文报道:“当记者向略阳天津中医院一名医生求证此事时,该医生犹豫再三后称,他对此并不清楚。”于是我们看到,对于是出血还是例假最有发言权的是法医。笔者只能寄望于我们的医生能怀悲悯之心,写出真实的医学鉴定来,而不是警官的“推测”。

因此案处于我们老百姓都信任并且不得不信任的警方正在办理,议论也只好到此而止。我们看到了事后,略阳县的“高度重视”,召集公检法办案机关要“严惩”。但笔者提议,此案最好上级督办、异地公安管辖。因为“惊天逆转”已经令公众产生了疑问,再加上当前一些理不清的关系,略阳县及公安的明智之举便是回避。

因为,案件之初便有了诸多疑点,何况领导高度重视呢?



2011-12-1 10:42   吴世柱的个人空间  http://blog.gmw.cn/266435
http://blog.gmw.cn/blog-266435-386992.html
让我想起了前不久的的新闻,湖南凤凰执法部门知法犯法,强奸女性,而犯案人员也是一层保一层,真的是让人齿冷
法律保护的是谁不知道,但执法人员保护的是特权阶层不是大众,从很早以前就这样了。
就因为法律有许多漏洞所以律师才吃香啊
律师是弱势的团体
你看为文强辩护的律师以伪证罪入狱
12岁他们还下的手,就算没有女儿难道他们没有侄女什么的么,禽兽!!!
“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该民警说
祝愿那位民警被人轮的时候,只要是“时间上的同时”而不是“技术上的同时"就不算轮,太恶心了
《星级猎人》不种马有萌物,作者加油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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