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晋宁县“5·07”系列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11名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张永明系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人,现年56岁,1979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多次减刑,张永明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警方侦查,自2008年以来,单身独居的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致受害者死亡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罪证。
据新华社电 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晋宁县张永明故意杀人案。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的张永明,被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疑犯先后杀死11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明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分别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附近、鑫云冷库附近、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对陆家龙、刘荣、谢海俊、胡兴越、李桐、陈涛、管艳传、马云龙、刘熙、采云伟、韩耀共11名受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破案后,公安机关在张永明住处、晋城镇西门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圆形水坑内等地,分别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尸骸、衣物及随身物品。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核实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物证指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张永明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疑犯拒绝道歉
据了解,张永明是云南晋宁人,男,1955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独自居住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委会南门大村225号。此前在1979年12月,张永明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1997年9月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出:张永明作为具有完全认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过刑罚,对故意杀人行为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永明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还对被害人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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