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前面已经有媒体报道了,并成为社会热点,为什么之后当事人提出这样的保密条款呢?如果真的有碰撞,我觉得 ... jjwxc 发表于 2012-1-15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