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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月饼税已征收多年 按市场价计入工资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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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dxwd1
时间:
2011-8-29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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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月饼税已征收多年 按市场价计入工资收个税
调查:你如何看待各公司中秋节发放月饼需缴纳个税?
还有半个月就是中秋节了,不少单位开始发月饼。而在网上,比月饼更火的是“月饼税”。那在南京,“月饼税”收不收?快报调查了解到,目前南京需要缴月饼税的市民并不多。业内人士还提醒,月饼从8月放到9月发,可以少缴税或不缴税。
□快报记者 沈晓伟
连线
南京“月饼税”已征收多年
记者通过南京市地税局咨询热线了解到,其实“月饼税”并不是从今年中秋节才开始征收,而是已经持续多年。工作人员介绍,由单位发放的福利物品,不在免税范围内,应该被纳入个人所得来征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八月份发的月饼,工资加月饼价格高于2000元就要交税;不过今年9月,个税起征点提高,9月份发的月饼加工资总额要高于3500元才交税。
部分工薪族个税可能多缴
据南京税务部门初步测算,南京市预计有230余万人不用缴纳个税。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说,中秋月饼无需缴税。不过也有部分人可能因为这笔增加的“月饼钱”而多缴了个税。
比如市民小李月薪扣除“三险一金”后为3400元,本来到9月,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可以不用缴纳个税。可单位这时发了一盒价值200元的月饼,这样小李当月的工薪就得按照3600元算,个税就得缴3元。小李从不用纳税的人变成了“纳税一族”。小李的例子还算好的。小王月薪5000元,9月缴纳个税45元;加上发的200元月饼,就是65元,多了20元。老张月薪9500元,缴纳645元;加上200元月饼就要缴纳685元,多了40元。
如果月饼是8月发的,那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更容易多缴。月薪1800元的曹小姐就有点担心,“万一单位发下个200多元的月饼,那我的工资岂不是要少拿了?”
市民:可以让单位不发吗?
过去几年,单位每次中秋节都发月饼,市民宋先生每次都感觉像“白捡”一样。这两天,当他得知这单位发的月饼也要征税时,感觉这月饼有点“烫手”。他认为,在中秋佳节期间品尝、赠送月饼,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习俗,延续了成百上千年。面对这样一项传统的民俗食物,税务部门也要收税,让“中秋节”的气氛变了味儿。有市民希望单位发月饼福利,“其实这月饼我本来也不爱吃,可以让单位不发吗?那我就省得多缴税了。”有人进一步联想:到了端午节,是不是还要收个“粽子税”?
建议
月饼9月发可以少缴税
一位民营企业会计表示,一般情况下,公司会通过一些手段来避税,比如公司要发100元一盒的月饼,可以通过走公司成本开销等形式,避免计入员工个人的工薪数额中。他还表示,类似月饼、冷饮票等发放给员工的“特殊补贴”,需要企业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也较难查处。
珠江路一家物业公司的会计吴女士表示,如果有这种情况,会一并计入工薪来计算,“如果要避月饼税需额外设立钱款的名目,以及作一系列调整。”她觉得直接计入工薪是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同时她还提醒说,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9月份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所以月饼最好在9月发而不是8月,可避免缴纳更多的个税。
疑问
月饼收税
为何工作餐不收?
有网友引发联想,既然月饼要收税,那工作餐收不收税?对此,税务部门人员解释,工作餐补贴准确讲是“误餐补贴”,主管部门曾就此问题下发过文件,文件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这笔数额较少。但如有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如果员工拿这月饼当工作餐来吃,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呢?税务人员表示这样行不通,“误餐补贴是有一定限额的,各地情况不一样,不过数额都不高,一般在5至10元左右。”按照这个标准,如果月饼计入餐补,肯定超过了标准额。
“月饼税”
涉嫌重复征税?
还有市民认为,月饼的产销环节已经缴纳过税了,如果从个人工薪环节再收一次,有点说不过去:月饼生产销售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购买者要缴纳消费税,这些税负成本最终都转嫁到消费价格上,老百姓成为最后的“买单人”。让民众在为月饼的高昂消费税埋单后再缴纳个税,当员工获取这盒月饼,也就是“实物收入”时,收入中已包含了商家“转嫁”到商品价格上的税。
就算要对月饼收税,也应该把消费者为商家承担的这部分税款减掉。比如一盒200元的月饼,扣除营业税和增值税后实际价格可能为160元,这部分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不然按照月饼的含税价格进行征税,等于把部分税款进行重复征收。
对此,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纳税主体。在商品的生产经销环节,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个人工薪方面,个人需要缴纳受雇关系中获得的利益税款。按照目前的税法,这两个环节都需要收税,不存在重复问题。
中国经济网
作者:
dabao
时间:
2011-11-2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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