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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 广州法院今日一审宣判(图)


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在广州一审获刑四年,图为庭审过程。 罗伟雄 摄

    中新网广州9月10日电 (奚婉婷 马伟锋刘建党)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故意杀人案10日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旋某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介绍,2011年5月晚上,旋某琦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但未买到当天的票,因无钱住宿,旋某琦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却遭遇性侵犯,旋某琦在慌乱间,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杨某捅死。
  2012年5月,广州中院使用远程视频审理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重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一是旋某琦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旋某琦称被害人恐吓说如果逃跑就要杀了她,于是她将墙上的匕首取下来准备吓唬对方;二是为何杨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旋某琦说看到对方还在动,就拿刀继续捅向他的头部。
  法院审理查明,持刀反抗强奸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倒地后继续捅刺构成故意杀人。被害人杨某将旋某琦诱骗至出租屋内,向旋某琦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旋某琦如果不从就杀死她,杨某的行为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而根据旋某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某被刺倒后,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想防卫。
  法院认为,被告人旋某琦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故意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旋某琦的故意杀人是因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而引发。另外,旋某琦在正当防卫中将杨某刺倒,尸检显示杨某当时已生命垂危,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杨某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旋某琦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杨某杀害,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旋某琦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其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年仅18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旋某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完)
怎么感觉这个女孩是个白痴,有这种遭遇纯属自找的啊
怎么会这么随便去陌生人的家中呢?
本帖最后由 iamfennel 于 2012-9-10 11:13 编辑

虽然不应该跟陌生人走
但我坚决认为犯罪者才是有问题的=   =
是说中国法律没有正当防卫概念吗?
个人觉得这完全就是正当防卫啊(頂多过当)
什么杨某已失去侵害能力…在情况下根本难以辨别吧
当作故意杀人真是太夸张了/___\
怎么不叫 防卫过当 而叫故意杀害呢
碾死小悦悦的司机一审判了三年半~~你们可以对比一下量刑~~
不公正!杀人可以激情,受害倒不可以激情了?!
這應該是正當防衛過當吧?!
怎會是故意殺人罪?
這兩者差別可大了
totally no guilty
= =我觉得那算是【自卫杀人】啊……
不过这女的也的确缺了条筋……
假想防卫过当呗,就是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竞合,看双方怎么围绕证据来打呗,到底是假想防卫——故意杀人罪,还是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那要看具体案件材料的
从顶楼看,这个当事人请的律师完全是无视案件具体情况,直接给她用“正当防卫”做的无罪辩护。这不就是直接输。
回复 12# 撒野百合

所以是没有防卫过当的适用吗?
或着义愤杀人的适用?
(希望可以说出那八种正当防卫情形…我好好奇啊…)
一般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情形,当然「犯罪当下」也是必须的
单就报导「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这句本身就颇具争议性
依通常情理而断
很难期待防卫者冷静判断「唉啊~对方已经不会对我造成伤害了啦~」这点
如果正当防卫被限缩到这篇报导的地步…其实适用范围就已经太狭隘了…
(如果是这样当然不能说法官判错~但这结果并不合民情~….这民情是从回应者的态度来看XD
是说不管哪个国家都有很多不合民众情感的判决…这也是种无奈T___T)

另~因为发言有改所以好奇一问「依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认为律师适用法律错误,法官不能自行适用吗?」

不好意思我有点跑题了XD
谢谢你告诉我中国法律是有正当防卫的^^
本帖最后由 撒野百合 于 2012-9-11 01:57 编辑

回复 13# iamfennel
不是8种正当防卫,而是在这8种情况下允许防卫过当
第二,这个具体要看案件材料,为什么会判断加害人在当时已无加害能力?
你看报道说了,第一刀其实已经是足以导致死亡的重伤,即使没有后继补刀,加害者也可能会身亡。在此情况下正常人能根据伤情判断其无加害能力了吧?好吧即使小姑娘太慌乱当时没有判断能力。那么根据其他的话判断
而且“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看到这句是“没死”,也就是说这个姑娘追求的是他死的效果,她认为只有对方死了才不会再去报复她,而且是“起来”,也就是说当时对方应该是躺着的而并无主动攻击或是挣扎着想控制这个女孩,然后她上前往其头部用刀捅,是对头部啊,你看这个伤害部位,要想说防卫过当都是勉强。这个在挣扎过程中或是抗拒暴力过程中用刀捅头不一样。
我只能说从表述上来说,法官判成假想防卫-故意杀人是正确的。如果那姑娘的口供不是“我看他倒在地上怕他没死再起来伤害我于是我又对着他头补了一刀”而是“我和他争斗间捅了一刀然后他愤怒的想杀了我在挣扎间捅到了他脑袋”那么她就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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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搜了下,其实之前有报道的
“好心大叔”瞬间变“狼”
时间回溯至2011年5月28日晚7时许,广州火车站前广场人潮涌动,18岁的惠州龙门县女孩旋小琪,停下了在广州大道南一家美发店的工作,欲买火车票去厦门投奔网友、度假休闲。
据旋小琪事后供述,当时广场上一名年约50岁的大叔主动搭讪,热心帮她提行李、买车票。这名中年男子叫杨金元,湖北人,平时靠在火车站代客拉行李为生。
由于当晚车票售罄,旋小琪在买下次日发出的票后,身上只剩下50多元。此时大叔提出,可带她回家留宿,“钱看着给就行,不给也行”。见对方年纪大,旋小琪轻信地跟其到了越秀区瑶台向阳大街某出租屋5楼。
“狭小的单间怎能睡两个人?”敷衍聊了约半个钟后,旋小琪想离开。谁料大叔突然变脸,威胁并提出要与她发生性关系,且上前对她动手动脚。“他说如果要走,就杀了我。”旋小琪被吓得不敢喊叫。
其后,杨金元去洗澡。“他没关澡房的门,可以看到我。”旋小琪称,她只好取下了墙上的匕首握在手里,“原本想吓吓他,让他放我走”。
反抗侵犯慌乱狂刺致命
澡后,杨金元光着身子上前再度提出性要求。旋小琪持匕首要他不要靠近,“否则不客气”。
对峙推拉间,旋小琪突然失手在杨金元的锁骨上刺了一刀。杨金元抢刀,争夺间,匕首重重地划在了旋小琪的左腿上,鲜血直流。慌乱的旋小琪拼命乱捅。
身中数刀的杨金元倒在了地上,嘴角流着血。检方称,旋小琪此前供述因害怕倒地的杨金元报复,遂上前持匕首对其头、颈部砍击、刺击,致其不再动为止。而旋小琪昨日在庭上“补充”了这一说法,称因杨金元爬上床来抢刀,她才砸其头部。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杨金元头、颈、胸部被扁平单刃利器反复多次打击、刺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诊所救治留下破案关键
看着大叔一动不动,惊恐的旋小琪换下染血衣服,扔掉匕首并从屋内找了300多元,到楼下一家诊所去处理伤口。
求诊时,旋小琪如实用了真名。缝针后,诊所一名护士搀扶她回到了出租屋。旋小琪供述,由于没钱,她只得胆战心惊地在阳台上熬了一晚。“我一直坐在阳台,不敢给家人、朋友打电话,怕被发现。”旋小琪说。
次日早上,再度到诊所打了破伤风针后,旋小琪坐火车去了厦门。6月6日,旋小琪从厦门返回龙门老家藏匿。警方排查时,从诊所获得线索。同月10日晚,警方于龙门县将旋小琪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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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之前乱捅导致对方已经吐血倒地了,在此情况下本身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但因为强奸属于8种暴力犯罪允许防卫过当,在此情况下这些伤如果导致对方死亡是不用负责任的
但是这姑娘千不该万不该又对其头部补了几刀,死亡原因是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除非你能证明对脑袋的打击是具有正当性的。残念的是这是对方倒地后她上前补的(庭审上改口说是因为对方要夺刀所以才补的,估计是律师教的,可惜晚了)
唉,其实检察院法院真没为难她,她事后都没报警啊!谁能证明她是因为强奸而防卫的啊?并且换掉了血衣扔掉了匕首还去诊所处理伤口。甚至都没有向诊所的人透露一点口风,还敢逃回家都没对家人朋友说。直到最后都是被警方抓获归案的
回复 14# 撒野百合
我不知道中国的法律适用方式
我只能用我学的来判断(基本上是以德国刑法为基础下去延伸~学理上的东西都比较偏德国刑法)所以欢迎讨论^^
因为不知道侦查过程以及证据等等(说不定院方认为没有强奸事宜)
单纯由报导来说我还是认为是正当防卫顶多是防卫过当
[期待可能性]上应该从一般社会经验认知来判断才是
譬如我曾经骑车被狗追过
后来有一次骑车有东西窜出,我很紧张的跳车,然后我用力的拿器物砸那东西
….虽然后来知发现只是个纸箱,但如果那是一只活生生的狗当下不死也重伤了XD
这就是期待可能性啊~在慌张的状况下,很难去判断防卫的程度(我知道被野狗咬不是防卫…这是举例XD)

以怕被报复另外加捅几刀部分应该不算正当防卫(我之前没看到不好意思~)
但应该以义愤杀人去适用(不知道中国法律有没有?)最低也该以[其情可悯]…等理由下去减轻其刑才是,只说有悔意太虚弱了点,如果是我我才不后悔杀了要伤害我的人呢/___\只会想怎样弄更干净些..(病了,我的道德观病了….)
不知道中国法律故意杀人的刑度是多少?这种情形(报导部分啦~实情就不知道了)下确实让我觉得判的稍重

题外~我真的很想知道,在刑事案件审理上
如果法官认为检察官或着律师所提的适用法条是[不对]的,那法官不能自行更改是用条文吗?(当然更改的程序另论..我只是想知道能不能改而已~)

另,因为你有改发言啦~所以我以为是说8种可以正当防卫情形(汗)
那么请问是哪8种情况下允许防卫过当呢?.....我真的好好奇啊~(毕竟我完全不知道那些是什么去搜寻也不知道对不对….ORZ)
因为感觉你好像知道法律适用方面的东西….让我很好奇^^
本来看到标题觉得这个少女应该算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判刑。可是看了内容又觉得这个女的有点脑残,判刑也应该的。正当防卫应该是对方危害到受害人利害的时候做出的反击措施吧。可是后来那个男人应该没有能力危害到那个少女了,她完全可以趁机呼救或者逃跑的,可是她害怕以后遭到报复就杀死了那个男人,这就不能算正当防卫了吧,根本就是故意杀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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