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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最高法与公安部上演“醉驾门”好莱坞大戏

且看最高法与公安部上演“醉驾门”好莱坞大戏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的行为正式入罪。

关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巨大公私财产损失,人身健康及生命损害是有目共睹的。一起起醉驾导致的惨烈交通事故不断地撕裂人们心理承受底线。公安交警持续一年多不分昼夜地开展打击醉驾专项行动,醉驾顽疾虽有减少,却始终不能根除。我们明白交警抓醉驾是非常辛苦的,又得罪人,又没有什么实惠,交警们早已人困马乏不得已而为之。人家在酒店里推杯盏吆五喝六美女如云的,而交警却像一个个木头桩似的在门口查车,你说能让人心里平衡吗!这次醉驾行为归入犯罪,也算是交警们修成正果。可以用最严厉的犯罪刑罚措施来打击醉驾行为。五一节刚过,交通警察又整装出发,眼珠瞪溜圆,全国各地不时地抓出第一个醉驾犯罪嫌疑人。最大的一个是全国知名的音乐人高晓松。

  而正在交警旌旗招展、高歌猛进之时。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张军泼来了一大盆冷水,他说什么醉驾定罪要慎重,醉驾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具体还要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这家伙好像是一块石头扔进了茅房——击起了全国人民的民愤。支持张院长的观点,言之凿凿,说什么醉驾是刑法分则的罪状,而适用刑法分则还要结合刑法总则,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除外规定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赵秉志老夫子就支持这种观点。这时我倒要问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所有的未遂犯罪都是没有犯罪结果的,是不是这些行为都不应当列入犯罪的?如此一来,某一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是否危害不大靠什么来界定?这一下子法官的权力不又是佛法无边了!
  
  我们还是看一下法条吧:刑法修正案(八)一百三十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的前半段“追逐竞驶”行为要求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而醉驾没有没有限制与要求,即只要达到醉的程度(每百克血中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构罪。从刑法理论分析,醉驾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是实施了醉驾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后果严重与否与情节恶劣与否。法律规定是明确的,醉驾即构罪,只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在法定刑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人在醉酒的状态下,人是不会具有正常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别说开车,就是站着都可能站不稳,都可能摔倒受伤。而机动车是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醉酒人驾车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醉酒驾车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是实施了醉驾的行为,不管是否有危害结果,不管情节轻微与否,一概认定为犯罪。
  
  最高法的杂音出来后,并没有影响高小松的判决,高小松由于醉驾撞坏了几辆车,虽然认罪态度是非常的好,悔罪非常深刻,但是却被来了一个大满贯,整整判了最高限的六个月。
  
  最高法的杂音虽然没有官方的声音公开驳斥,但是公安部却随即发出《公安部: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以实际行动扇了张军一个大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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